金年会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
为激励普通高校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中央和省共同出资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,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为认真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,根据财政部、教育部《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和江苏省财政厅、教育厅《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(暂行)》的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评对象
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学生,五年高职五年级学生。
二、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评条件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,遵守学院规章制度;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.学生在校期间上一学年成绩优异,获得校级以上(含校级)荣誉,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于所在学院达到前30%。
5.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。
6.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宿舍表现良好。
三、奖励标准与名额安排
1.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/人·学年。
2.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原则上以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数组织评选。
四、评审程序
1.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。
2.评审工作在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组织下评审,由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统一安排,各学院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(副书记)具体负责。
3.各学院要广泛宣传,严格评审条件和工作程序。各学院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履行告知义务,在学生个人申报、班级评议的基础上,由学院党总支在限额内根据评选条件预审后,提交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名单,初步人选名单公示5天,无异议后,各学院将初步人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。
4.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、复审,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,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审定,经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,在各校区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公示无异议后,按时将审定结果报省教育厅。
5.同一学年内,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。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院长特别奖学金、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。
五、奖学金发放、管理与监督
1.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,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、挪用,同时应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纪检监察、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2.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,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,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。
六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七、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